河北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登录
2021-11-02
今年很多学员都在问关于河北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登录的问题,在很多城市,继续教育学时已经成为了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像北上广这些大城市早已发布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规定
  今年很多学员都在问关于河北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登录的问题,在很多城市,继续教育学时已经成为了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像北上广这些大城市早已发布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规定,今天职称申报老师就来给大家看看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北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登录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通知
  冀人社字【2017】287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2017-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供需科目继续教育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要求及时间安排
  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从2017年起,建立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统一服务平台,实行公需科目统一发布,平台已开通手机APP。教学方式主要采取网络在线学习的方式,根据市人社局的安排部署,我区参训人员须登录专技天下网(www.zgzjzj.com)网络平台进行学习。
  2017-2018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每年30学时,共60学时,分为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课每年20学时,选修课每年10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服务平台提供。必修课内容学完后要参加考试,合格后自行打印合格证计入继续教育证书。选修课内容学完后不考试,由管理人员直接计入继续教育证书。
  由于《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时间较晚,2017/2018两个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一并安排。2017年度公需科目学习时间安排: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度公需科目学习时间安排: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度没有完成公需科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按照2016年度通知要求组织补学。时间安排: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补学合格自行打印合格证计入继续教育证书。
  三、组织服务与保障
  从2017年起,建立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统一服务平台,实行公需科目全省统一发布,各市人社局组织实施。2017年度网络教育服务平台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确定,今年中标的网络教育服务平台: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专技天下网;河北云教育服务平台;河北继续教育学习网。四家网络教育服务平台提供的必修课为2017/2018两个年度学习内容。2017年学习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生态;标准化的理论、方法与实践;专业技术人员保密教育;2018学习课程: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知识;专业技术人员生态体验式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2016年度补课仍按原定课程进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学习。四家网络教育平台已开通手机APP。
  四、教学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在线学习方式,学员完成规定学时并参加考试合格,所获学时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时,要将2016、2017、2018三个年度公需科目在线学习情况一并审验。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是落实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再评先评优、聘任职务等方面给予优先。
  (三)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对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单位要进行表彰和激励。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总结讲评。各单位组织实施情况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教育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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